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一)
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正確地規定交付條款,是保證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交付條款的內容可因采用的貿易術語、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來說,合同的交付條款主要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轉船與分批、裝運通知以及滯期直遣條款等
一、交付時間
1.裝運期與交貨期
(1)裝運期( Time of Shipmen)指在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賣方在起運地裝運貨物的期限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例如在FOB、CFR、CIF、FCA、CPT以及CP等貿易術語下,“裝運期”也可以叫“交貨期”。
(2)交貨期( Time of Deliver)指:
①賣方把合同貨物交給承運人并同時將貨運風險轉移給買方的最后期限。這里是指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的“交貨”
②賣方實際把合同貨物交給買方控制的最后期限,同時,貨物的風險責任也在交付貨物時連同貨物所有權一起轉移給買方,這里是指在“實際交貨”方式下的“交貨”。
2.裝運時間的規定方法
關于買賣合同中對裝運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確規定具體的裝運期
①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Sep.30,2010.“(最遲裝運期:200年9月3日)
②“ Shipments: On Or before May.31,2010.”(裝運期:在2010年5月31日或之前)。這種規定方法其實與第一種規定是一個意思,只是在說法上稍有差別
③ Shipment: During Dec,2009 and Jan,2010.“(裝運期:在2009年12月-2010年1月之間。)這種規定方法與前面兩種有所不同,它同時還限定了賣方最早的裝運期限規定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內裝運。
例如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within45 days upon receipt of the relative L/C.”(賣方在收到信用證后45天之內裝運貨物)
“信用證”是銀行代表買方向賣方開具的保證支付貨款的書面承諾。這種方法一般適用于下列3種情況。
①合同買賣商品的時令性很強,通用性很差。例如,2006年德國世界杯開幕前夕有商人訂購的專供各參賽國家球迷佩戴的塑料面具,整個比賽前后就只有短短一個月時間,比賽一結束,很少會有人去買那些花花綠綠的面具佩戴了,再說,阿根延球迷絕對不會去
戴印有巴西國旗圖案的面具,德國人一般也不會去佩戴韓國球迷的面具……如果沒有收到買方的信用證,賣方斷不敢貿然生產和裝運這些特制的面具。
②買方國家的外匯管制嚴格。迄今,亞洲、非洲和南美仍有很多國家實行嚴格的外匯制,商人的進口必須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才能進行,其中,限制買方必須通過銀行用信用證支付就是一種最典型的限制辦法。如果賣方收到了信用證,就說明政府批準進口了,到時候就能夠結匯,否則,就不能安排生產和裝運。
③賣方對買方的資信情況不了解或不信任。如果賣方對于買方信不過,就不能僅憑紙合同就輕易生產備貨,而必須等買方正式開立了信用證以后再開始生產和備貨,以兔方因行情變化毀約,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