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港和目的港規定方法
裝運港和目的港規定方法
交付地點
在實際業務中,交貨點視貿易術語而定,對于E、F、C組術語而言,交貨地點在裝運港,對D組術語而言,交貨地點在目的地(港)
1.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條款
(1)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定義。裝運港( Port of Shipment)又稱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又稱卸貨港 (Port of discharge),是指貨物最終卸下的港口。至于非水上運輸方式,其啟運和卸貨的地點,則相應為裝運地( Place of Shipmen)和目的地( Place of Destination),
()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由于貨物通常是在賣方所在國完成裝運,為了便利方安排貨物的裝運和適應買方接受或轉售貨物的需要,裝運港通常是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同理,由于貨物卸在買方所在國或其指定的第三國,所以目的港通常由買
方提出,經賣方同意后確定。
常見的規定裝卸港口的方法有以下3種。
①裝運港和目的港各規定一個。這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規定方法,例如“裝運港 Port of Loading中國青島 Qingdao China合當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荷蘭鹿特丹 Rotterdam Netherlands這種規定方式非常明確,不易產生分歧。因此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如果可能,應盡量采用此種規定方式
②規定多個裝運港和/或目的港。有時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裝運港和目的港可以分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例如下列規定
裝運港 Port of Loading:中國大連/青島/上海 Dalian/Qingdao/Shanghai China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國倫敦/德國漢堡/荷蘭鹿特丹 London UK
⑧選擇港。在磋商交易時,如明確規定一個或幾個裝運港有困難,可采用選擇港(Oional Ports)的辦法。規定選擇港有兩種辦法,一種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中選擇一個,如“目的港一一英國倫敦,選擇港一一德國漢堡荷蘭鹿特丹,或者卸貨港一一英國倫敦,德國漢堡荷蘭鹿特丹”如下例:
“裝運港 Port of Loading:中國大連/青島/連云港 Dalian/Qingdao/lianyunhma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國倫敦,選擇港一德國漢堡/荷蘭鹿特丹 Lond UK, Optional ports--Hamburg German/Rotterdam Netherlands
另一種是籠統規定某一航區為裝運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沿岸主要港口”、“歐洲“裝運港 Port of Loading:中國主要港口 Chinese main Ports主要港口”等,如下例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歐洲主要港口 European main ports
在使用選擇港條款時,要注意規定的選擇港數量不可過多,一般不得超過三個,而且這些港口應當處于同一航區內、同一航線上,并且應盡量是基本港。還要明確規定對方做出最后選擇的時限(通常是貨物到達第一個選卸港前48小時通知船方)。核算價格和運費時, 按備選港中費率最高者計算。因選擇港而增加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風險費用由對方負擔.
(3)買賣合同中擬定裝部港(地)條款應注意的問題為使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條款訂得合理,貿易商在確定裝運港(地)或目的地,從自身利益和需要出發,根據生產、銷售、運輸和儲存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①規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應注意的問題,一般而言,貿易商對于國外港口的了解程度不如對本國港口的了解程度深,所以在確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時應格外謹慎。特別是有些國外港口的情況較復雜,選用這些港口作為裝卸港時尤其應當慎重。
A.由于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原因,某些國外港口不能與我國港口之間往來,這些港口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不應被采用作為裝卸港。
b.對國外裝卸港的規定應力求具體明確。在磋商交易時,對外商籠統地提出的以“xx主要港口”為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要求,不宜輕易接受。因為這種做法不夠明確,如果各港口距離遠近不一,條件各異,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可能會存在很大差別,會直接影響貿易商的利益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也可允許同一航區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鄰近港口為裝卸港,例如,有些買方是中間商,他們在治談交易時還未找到適當的買主。明確規定具體目的港有困難,為了照顧買方的實際困難和促成交易,允許買方在幾個港口中任選其一為目的港。同時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第一,因所選目的港而增加的運費,應由買方負擔:第二,買方應在開立信用證的同時,明確最后目的港。
c.對國外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名稱要明確,要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現象,諸如世界各地有若干個“維多利亞港( Port of victoria)”,為防止差錯和引起糾紛,應在合同中訂明港口所在的國家或地區。還需要注意不能將地名翻譯錯,如“ Port of Spain”并非是指西班牙的港口“ Spanish ports”,而是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的首都和重要港口城市。
d.要注意裝卸港口的具體情況。如有無直達班輪,港口裝卸條件及運費和附加費水平等。如租船運輸時,還應進一步考慮碼頭泊位的深度,有無冰封期、冰封具體時間以及對船舶國籍有無限制等港口制度。
e.除非多式聯運承運人能夠接受全程運輸,否則一般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貨地和卸貨地的要求
②確定國內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時應注意的問題
a在出口業務中,規定裝運港時,一般以接近貨源地的港口為宜,以便于安排運輸儲存和節省運費。對于按照一些由買方訂立運輸合同的貿易術語(如E組、F組各術語EXW、FCA、FAS和FOB等)成交的合同,應考慮與對方進行貨物交接的問題。髻如FOB出口合同中,實方所相用的船舶大小與賣方港口條件應當匹配,如果買方租用的船船較大而裝運港水深不足,容易出現船難以進港的情況,會給當事人帶來損失,并引發貿易商之間或貿易商與承運人之間的爭議。
b在進口業務中,規定目的港時,一般應選擇接近用貨單位或消費地區的港口為好
c.對于成交量大或貨源分散的貨物進出口,可規定多個裝卸地,甚至“中國口岸”以方便貨物的裝運、卸貨及投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