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進口報關如何申報?木材進口清關注意事項?
木材進口報關如何申報?木材進口清關注意事項?木材如何分類?木材接合方法有幾種?木材怎么進口?木材家具如何進口?木材進口需要什么手續?木家具進口流程?木家具進口程序?木家具進口找哪家代理?木材進口報關
清關公司?木材進口哪個口岸好清關?木材香港進口清關公司?木材清關運輸公司?草花梨進口運輸?木材進口報關報檢運輸代理一條龍,拓昊進出口報關公司幫你忙!
1、木材的定義
嚴格地說,木材是木本植物中大喬木的主干和大的枝干,以及少量小喬木的主干。但是通常意義上的木材,指的是大喬木的主干和大的枝干,尤其指的是大喬木的主干木材大致分為針葉材和闊葉材。針葉樹材中沒有導管,在木材橫切面上看不見導管的管孔,又叫無孔材,而且這些木材材質較軟,如松、柏、杉木等樹種;闊葉樹材中具有細胞腔較大的導管,在橫切面上看得見導管的管孔,又叫孔材。闊葉樹材還可按軟硬分,如樺木、水曲柳、黃檀、蒙古櫟、榆木等樹材又硬又重,稱為硬闊葉材,而楊木、椴木、泡桐等樹材較輕軟,故稱軟闊葉材。
2、木材的密度。
木材密度是木材性質的一項重要指標,具有很大的實用意義。木材密度指單位體積木材的質量,單位為克/立方厘米或千克/立方米,通過木材密度可以判斷木材工藝性質和物理力學性質(硬度、強度和干縮等)。由于木材的含水率狀況不同,木材密度的概念也不同,通常木密度分為以下四種
(1)生材密度:閥倒的新鮮材稱生材,其密度為生材密度。
(2)基本密度:全干材質量除以飽和水分時木材的體積為基本密度
(3)氣干密度:指木材經自然干燥,含水率達到15%左右時的木材密度。
(4)絕干密度:木材經人工干燥,使含水率為零時的木材密度.通常,木材貿易、工廠生產中所說的密度就是指氣干密度,這已經約定俗成。氣干密度是木材長期使用狀態下的密度,它因各地區木材平衡含水率及氣干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國現在規定氣干材含水率為12%,即把測定的氣干密度換算成含水率為12%時的值。
3.木材的命名。
進口材無論用什么譯名,一定要附上商品中英文名稱和拉丁學名,因為樹種的拉丁學名系全世界統一的名稱
4.木材的基本接合方法
(1)端接
端接是最簡單的木材長度方向膠合的一種形式,即在木材的端部用橫截鋸鋸成直角即可進行膠合,鋸切時材料消耗少。
(2)斜接。
斜接是在板材端部加工成斜面,然后相互膠合的一種接長方法。
(3)指接
指接是從斜接發展起來的一種木材接長方法。
拓昊團隊代理木材進口報關優勢:
1、一對一跟單,專員負責
2、時效快,越南接貨起3個工作日完成
3、可提供海關雙抬頭發票
4、可幫客戶代付貨款
5、可代理國內物流
6、可辦理進口商品批文
7、拓昊專員熟悉商品預歸類及海關審價環節木材
拓昊重點提示
在《海關稅則》中,木材按照加工工藝、用途等可歸入相關的稅號。
1.通常帶有樹皮的作為薪柴用的短圓木段,應歸入品目44.01項下
2.經進一步用刮刀修理或經機械削皮機削刮后表面光滑,可即作電報、電話或電力傳輸用的電線桿(通常涂上油漆、著色劑或清漆或者用雜酚油或其他物質浸漬),應歸入品目44.03項下。
3.由樹干或樹桿段經粗劈成方(包括成半方形)的木材(其圓形表面用斧劈平或用粗鋸鋸平,成為截面為矩形、正方形的木材;特征是有斑斑的粗糙面和絲絲的樹皮),應歸入品目44.03項下。
4.通常用于支撐鐵軌或電車軌道的基本成矩形截面的未刨木段,應歸入品目44.06項下。
5.按基本紋理方向鋸開或劈開,或經平切或旋切分開的厚度超過6毫米的木材(該木材不需要一定是矩形、正方形截面的,也不需要全長截面一定是一致的),應歸入品目44.07項
6.鋸成、刨切或旋切制成厚度不超過6毫米的薄板(可經刨平、砂光、端接或拼接),不論其是否實際用于飾面、制膠合板或其他方面(用于制小提琴、雪茄煙盒等),也不論其是否光滑、染色、涂布、浸漬、用紙或織物作背襯加強或制成仿鑲嵌木的裝飾薄板,均應貝歸入品目44.08項下
7.如果集成材僅經刨光、砂磨或端接的加工工藝,應歸入品目44.07項下(集成材是一種板材或方材平行纖維方向,用膠黏劑沿其長度、寬度或厚度方向膠合而成的材料)
8.如果集成材的任何一邊、端或面已制成連續形狀,不論其任意一邊或面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結合,應歸入品目44.09項下
9.既有端部接合又有拼接的集成材,根據其構成及用途,可以考慮歸入品目44.18或44.21項下
10.用圓木頭或木廢料經機械碾磨所得的木片或木粒,也可以用其他木質材料(例如,蔗渣、竹子、稻草、秸稈、亞麻或大麻的碎片)經壓緊或擠壓而制得的各種長度、寬度、厚度的木質碎料板,通常用肉眼在邊緣上可以看出其所含的木片、木粒或其他碎片的,應歸入品目44.10項下。
11.用機械纖維分離或汽爆處理的小木片或用其他已纖維分離的木素纖維素材料制得的纖維板,不論其是否已經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貨品的形狀,或經彎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狀,也不論其是否對表面、邊緣或端頭進行加工、涂層或包覆,或者進行其他加工,只要這些產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貨品的基本特征,均應歸入品目44.21項下。
12.膠合板(用3層及以上薄板層疊膠合及壓合制得)、單面飾板及類似多層板,不論其是否已經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貨品的形狀,或經彎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狀,也不論其是否對表面、邊緣或端頭進行加工、涂層或包覆,或者進行其他加工,只要這些產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貨品的基本特征,均應歸入品目44.12項下
13、所有經車制或任何其他方法制成的木制品和用鑲嵌木制成的物品,并且在第四十四章品目44.12以前各品目未列名的物品,應歸入品目44.21項下
14.未加工或簡單加工的天然軟木、廢碎料、粉粒及粒狀的,應歸入品目45.01項下
15.除去表皮或粗切成方形,或長方塊、正方塊、板、片或條狀的,應歸入品目45.02項
16.軟木制品根據其加工工藝應歸入品目45.03或45.04項下。